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6,六簡,284,2020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8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高文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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