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15,201803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 年度六小字第15號
原 告 百利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超凡
訴訟代理人 蔡俊義
郭麗玲
被 告 鄧氏玉娥

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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