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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羅后枝
被 告 潘昭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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