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7,六小,37,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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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林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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