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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琬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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