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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278
號上訴人即被 告 張甘霖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志旭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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