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六簡字第35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賴思蓉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107 年度六簡字第356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之書狀固載明陳報狀,然觀諸聲請狀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表示對108 年度六簡字第14號六甲股已陳報繳費證明附給107 年度六簡字第356 號聲明此款項作為107年度六簡字第356 號之裁判費,應係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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