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小,46,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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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小字第46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許嘉欽


被 告 林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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