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原 告 朱黃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若軒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被告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