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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10號
原 告 陳振德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 告 張曉梵
被 告 方莉閑
訴訟代理人 陳永源
被 告 沈傑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2月9 日星期一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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