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19,201912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1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蔡承哲
被 告 林英豪(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志鉗(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英傑(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曉婷(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林嫦溱(即潘雪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編號2 部分關於「林英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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