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8,六簡,51,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簡字第51號
原 告 臣佑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慈恩
訴訟代理人 鄭銘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目色眼鏡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違約金360,000 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72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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