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小,40,2020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字第40號
原 告 賴雨函
被 告 李易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賴雨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賴雨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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