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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蔡宜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寶琴等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古坑鄉東陽段1436-1地號土地之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應提出張寶琴、林文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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