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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林傳才
相 對 人 林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調解,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市○○○段000 ○號建物之一類登記謄本(建物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應確認本件相對人林OO之身分,並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及依相對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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