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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周傳義
被 告 賴勝國
訴訟代理人 賴世祥
被 告 黃延煌
上列當事人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9 月3 日星期四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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