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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19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李奕興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劉哲育
被 告 王林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元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註:
一、零件折舊
⑴、第一年折舊:570(零件)0.369 (折舊率)=210⑵、第二年折舊:【570-210 】0.369=133⑶、第三年折舊:【000-000-000】1.36910/12=70二、零件殘存值:570-《210+133+70》=157 。
三、修理費必要費用:157 (零件殘存值)+3300 (工資)+5670 (烤漆)=91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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