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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相 對 人 張通盛之法定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通盛之法定繼承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張通盛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且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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