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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陳明龍
相 對 人 謝吾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吾安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如為前者,何以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如為後者,則應補正本票正本到院,並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時?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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