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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代 理 人 徐志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世祿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3,85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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