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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星歐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劉宇軒即藍光隱形眼鏡行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6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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