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29,202006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參 加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胡勝傑


參 加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陳宥琛

被 告 陳阮美
被 告 陳國忠
被 告 陳旭豐
被 告 陳傳宗
被 告 陳俊吉
被 告 陳信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原告應於本院調得後續資料,於閱卷後就聲明之第四項,重為訴之聲明,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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