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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招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已於民國109 年6 月8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㈠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資料,及提出相對人謝逸英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聲請人應說明推廣工業會係於何時、何地舉辦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9年7 月7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可認其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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