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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江賢國
相 對 人 江蔡金枝
相 對 人 江OO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賢國等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補正相對人江OO之真實姓名。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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