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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林恬希
相 對 人 劉柏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柏君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應予補繳。
二、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補正相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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