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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徐文哲
上列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一、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750 元(906.95㎡6100元1/12),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另相對人沈西南已死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沈西南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表、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三、應提出相對人徐俊榮、徐成興、王月桃、沈耀庭、沈必洋、沈必松、沈振鐸、沈振成、沈昆鴻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如有上開被告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追加命其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應提出斗南鎮埤麻段178 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 地號全部)、地籍圖謄本、歷次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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