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簡調,574,202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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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福興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順正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沈○○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五、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黃順正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黃福興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
┌──┬───────────────────┐
│項目│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
├──┼──┬────────────────┤
│ ①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2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②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2 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③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8 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④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8 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⑤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8 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⑥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8 分之1 (公同共有)  │
├──┼──┼────────────────┤
│ ⑦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
│    │    │權利範圍:8 分之1 (公同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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