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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凃賴瑞珍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被繼承人涂武雄之全體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補正正確之「訴之聲明」、「應繼分比例」及「附表」。
二、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本件應按債務人凃新栓可分得之遺產,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依全部遺產及應繼分比例計算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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