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09,六訴聲,4,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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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訴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周沈阿鑾
代 理 人 林重仁律師
相 對 人 周廷倚
周昀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364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元為相對人等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為母女關係,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5年9 月間買受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嗣因配偶即訴外人周有利(已歿)一再要求聲請人提供系爭房地供其辦理抵押貸款,聲請人遂與相對人周昀臻商議,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至相對人等名下,聲請人當時並無將系爭房地贈與相對人等之意思,僅為暫時避免周有利之叨擾。

詎料,周有利前於108 年7 月22日死亡,聲請人復向相對人等要求返還系爭房地,竟遭相對人等拒絕,並發現相對人等於107 年11月間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之抵押權300 萬元予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考量系爭房地恐有不保,遂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現由本院調解、審理中(本院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364 號)。

為使第三人知悉上開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准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物上請求權,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揆諸前揭說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相符。

又聲請人就其主張前揭本案請求,已提出系爭房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暨其等以贈與為原因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文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等資料,以為釋明,惟其釋明仍有不足,爰依前開規定命聲請人為相對人等供擔保後,許可本件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

而按法院命原告供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被告因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立法意旨參照)。

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等自由處分、收益系爭房地,然因該登記之存在,勢仍將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等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人等處分系爭房地時有所困難,揆諸前揭說明,相對人等因繫屬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因延後處分系爭房地取得換價利益所受之利息損失。

爰審酌聲請人請求塗銷登記之系爭房地,其土地面積為12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900 元,其價額應為58萬8,000 元;

房屋部分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價額為43萬1,400 元,有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贈與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可憑(見109 年度六簡調字第364 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兩者合計為101 萬9,400 元,未逾150 萬元,依法為不得上訴第3 審案件,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所規定之辦案期限,民事通常程序第1 審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為1 年4 個月,第2審之上訴審辦案期限為2 年,合計3 年4 個月,並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相對人等因聲請人聲請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致可能受有之損害額為16萬9,900 元(計算式:101 萬9,400 元×5%×【3 +(4 /12)】=16萬9,9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
│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                │登記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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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雲林縣斗南鎮大東段大東小段│周廷倚      │
│    │    │774-3 地號                │周昀臻      │
├──┼──┼─────────────┼──────┤
│ 2 │房屋│雲林縣斗南鎮大東段大東小段│周廷倚      │
│    │    │508 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      ○
○    ○    ○○○鎮○○路000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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