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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21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潘錫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9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7,828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附表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61,593元 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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