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即抗告人
相 對 人 許裕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裕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