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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林進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安然等人間就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之客觀交易價值,並以該價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孫安然、徐富用、徐富鎮、徐富山、徐富瓊、蔡政昌、郭天邵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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