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0,六小,293,20211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29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榮霖
代 理 人 徐志誠
被 告 陳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39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80%,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註:
得代位請求之金額:
390元(5年以上車)+5,200(工資)+8,800(烤漆)=1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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