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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字第4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劉惠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請求再開言詞辯論,茲指定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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