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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林佳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進富間給付年金差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3,64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林進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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