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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 告 蔡慧伊
被 告 賴江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江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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