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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胡信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嚴荷芳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雲林縣○○市○○街00號3樓之市場交易價值(如鑑價報告、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或房屋課稅現值等),並按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相對人嚴荷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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