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上訴人即
原 告 石賴美玉
(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石淑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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