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1,六小,13,2022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陳雪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8,076元,及其中新台幣38,913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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