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267號
原告 許銘倫
被告 程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26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下午 2時5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許銘倫 (到)
被 告 程立安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14,230元整。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許銘倫
被 告 程立安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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