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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9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志芳
被 告 祝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6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940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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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410×0.369=88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410-889=1,521
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1,521【零件】+3,758【板工】 +7,567【噴工】=1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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