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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俞靜
代 理 人 陳建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銓新汽車車行
法定代理人 周靖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已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向被告購車,被告允諾要附贈的交車東西都沒有裝,被告有允諾說簽完名隔天要拿下來但也沒有,要更換維修的東西也請保養廠與被告業務員聯繫,經過被告同意才更換,但現在業務員不處理,致原告受有損害等語。
然查被告之所在地係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且原告亦未提出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或約定債務履行地在本院管轄區域之證明,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暫分為調字案),顯係違誤,爰依前開法條之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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