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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政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1年9月22日雲警六交字第1110021915號函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1年10月13日函附資料,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補正本件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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