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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政堂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應提出相對人張政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提出記載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人資料之起訴狀到院。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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