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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張廖月儱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許視㨗律師
相 對 人 吳兵三
代 理 人 吳朝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兵三間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相對人吳兵三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死亡,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吳兵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吳兵三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如來不及提出,應陳明請求法院依職權查詢。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測量之結果,重新為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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