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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莊貽雯
被 告 柳景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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