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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柳仲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鄧淑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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