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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徐文秀
被 告 林陳桂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0月23日星期一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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