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民事-TLEV,112,六小,294,202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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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澤輝
被 告 陳鴻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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