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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92號
原 告 陳雅傑
被 告 邱皇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6月5日星期一上午9 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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